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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9年04月25日

打印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韶府办〔201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1.近期示范目标(至2019年6月)。装配式建筑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完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2019年第二季度前市区(浈江区、武江区,不含曲江区,下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


2.中期推广目标(至2020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19年起,政府投资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0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体(地下室单独报建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力争建成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3.远期普及目标(至2025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从2021年起,政府投资总规划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比例达到50%以上。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体(地下室单独报建除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力争建成不少于2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二、重点任务


(二)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要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等控制性指标,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按季和年度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制定的实施计划。


(三)打造生产基地。按照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和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大型产业化集团创建住宅产业化基地,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建筑结构体系生产基地的同时,充分发挥部品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扶持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技术服务好、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在打造建筑结构体系生产基地时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装配式建筑成套设备,初步实现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工厂化生产。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重点落实装配式住宅项目精装修交楼,实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式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城市轨道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六)建立建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格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


三、扶持政策


(八)强化规划引领。市自然资源局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中。


(九)实行供地优先。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应将装配式建造方式列入相关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造方式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并按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十)实行容积率奖励。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且装配率不低于50%和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0.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十一)加强财税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预留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或部分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代替,并给予优先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二)加强信贷扶持。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信贷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10%。


(十三)强化创优激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建管理局颁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牌匾或标识,可优先支持参与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并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加大行业扶持。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


支持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实施部品部件的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各有关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采用部分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在施工当地只有3家以下(含3家)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设计施工招标时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由市住建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韶关税务局、芙蓉新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等单位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制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十七)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局:将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支持;配合做好我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及相关文件的完善和衔接;负责做好有利于推动装配式建筑业发展的有关项目立项等工作;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市科技局:积极引导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高新技术政策扶持。


市工信局: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制定,协助指导装配式产业发展工作;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土地前期出让征询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意见;参与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秩序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监管上级下达的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通过各类人才项目,配合引进一批建筑产业现代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等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及周边区域规划调整工作;负责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工作;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并明确由受让人遵照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做好具体统筹推进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韶关市装配式建筑2018—2025年发展规划》;负责对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所需的相关具体实施意见及技术支持,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出台执行等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管,协调监督开展项目建设招标,制定装配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标准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有关政策支持;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扶持工作;负责新型材料、新工法造价定额的测算确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制综合管廊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设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链的交易平台;协助制定并落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的相关鼓励政策;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前期出让征询时,反馈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的装配式建造方式相关条款进行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超大超宽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公路、水路的物流运输提供便利服务;在公路、水路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重点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芙蓉新区管委会:充分发挥芙蓉新区先试先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研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做好预制综合管廊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和应用。


韶关税务局:落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优化政府服务。市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指标。


(十九)强化项目监管。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市住建管理局要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二十)落实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所辖区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才保障。积极发挥高校作用,培养我市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和装配式施工技术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与我市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解决装配式技术难题,培育本土装配式建筑的专家人才。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认识,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宣传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良性互动和全社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延伸阅读:

长沙关于开展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内装修施工技术要点》的通知 15部门联合印发《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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