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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年05月10日

打印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株装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株洲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印发


株洲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规定(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18〕8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第三条 市区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阶段推进装配式技术。其中,2019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5% ,2020年新供地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第四条 强化项目落地。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写入土地划拨决定;发改部门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并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商品房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区新供地商品房项目分阶段推进装配式建筑面积年度比例要求,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宗地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写入挂牌方案及出让合同。


第五条 严格项目审批。装配式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装配率等内容的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审批或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含工程招投标、质安监注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办法与具体措施。


第六条 创新建设模式。装配式建筑应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和建造,并落实建筑全装修要求。推广实施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工程总承包一体化建设方式,鼓励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七条 完善标准体系。相关单位应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及建筑品质整体提升的要求,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生产、设计、施工、节点、验收、计价、图集等技术标准和工艺工法的编制出台,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质量性能要求,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品质。


第八条 强化质量管控。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操作工人落实岗位职责的管控力度,逐步建立完善部品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施项目评价。从评价项目(设计阶段)和项目评价(项目竣工验收节点)两阶段建立装配式建筑综合评价制度。评价项目按设计文件对装配率进行测算,项目评价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预评价及等级认定按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以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评价或认定。


第十条 严格项目审查。为确保装配式建筑的科学性与经济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查机制。未经审查、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规处理,并纳入市场主体诚信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加大扶持力度。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分别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办法,落实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财政部门在年初专项资金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助。


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绿色建筑和国家、省、市级奖项的申报。


第十二条 加强人员培训。相关单位要加大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力度,按照管理、技术、操作等不同类别、层次进行分类培训。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具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推动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强化装配式建筑绩效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和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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