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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06月12日

打印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和《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8〕36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并引导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力争到2022年,全市特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达到15家,建筑业总产值突破700亿元。


对在本市注册,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公路、桥梁、隧道、航道、铁路、水利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增项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联合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开展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十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逗号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创新争优。市内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级奖项(如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分别奖励施工企业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建设单位分别奖励施工企业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鼓励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广安注册,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四)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承包给在广安注册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到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且可按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10%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畅通人才培养渠道,推动有关院校优化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建筑业改革急需的人才。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筑业岗位技能竞赛,通过竞赛激励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以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鼓励企业“走出去”


(六)提高对外承包能力。支持本地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进一步拓展国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拓展产值前十名的企业,市政府命名为“建筑行业优秀拓展企业”,成绩显著的推荐为“全省对外开拓先进企业”。登记注册在广安的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施工项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由受益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5%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该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当体现广安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依法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对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鼓励市外优秀建筑师参与我市建筑设计,引进优秀设计团队和先进设计理念,培育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联合行业权威团体,开展全市优秀建筑设计作品展示,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八)推行建筑工业化和合作共赢。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落户广安,引导本地企业与在市内中标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合作,遵循市场法则,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提高本地企业的参与度。引导市内外企业之间进行融合,签订投资、施工作业等战略合作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对与本地企业合作成功入驻广安的企业,各地可根据属地情况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大力推动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产品与建筑业联动,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严格落实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除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严禁新设保证金。各类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部委规定执行,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及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纳比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的,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优先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但应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在同一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只需按基准数额要求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企业在该地区范围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有效。


实行双向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同等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提倡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对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按规定提高授信额度和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质押融资。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市政府每年设立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建筑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五、强化市场监管


(十三)严格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行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除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水利等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建设(含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招投标,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有效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推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升建筑品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健全从业情况和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到2020年,实现开工项目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比例达90%以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企业,按规定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对守信主体采取招投标加分、非现金形式缴纳相关保证金等措施予以支持和激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学习,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大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支持建筑业协会开展行业评先评优活动,按程序报批评比表彰项目,大力宣传优秀诚信企业和个人,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六、加强工作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广安市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业发展日常工作。


(十九)强化目标落实。将建筑业发展目标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确保建筑业发展目标落地落实。对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园区,要责令其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未完成任务又排名后两位的区市县、园区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园区,要严肃追究问责。


(二十)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或补助)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广安,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十一)其他事项。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登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除第(二)条奖励资金由建设单位提供外,其余奖励资金由建筑企业注册地财政解决,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一项目同一类别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广安市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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