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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省装配式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 复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苏省装配式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 复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年09月24日

打印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复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9〕45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持续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精神,2017年我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编制工作,名录有效期为2年。按照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复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认定范围


列入2017年《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鼓励《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名录》内的企业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苏建函科〔2019〕406号)相关要求,积极争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二、提交资料要求


(一)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两年施工或监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备案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制装配率情况等;


(三)企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监理实施细则),技术研发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掌握并运用BIM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关材料。


三、复审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列入首批名录的施工、监理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将资料齐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的施工、监理企业纳入本地区复审认定名录,正式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发现以下情况的从首批名录中清出:


1.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或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监管办法被省级通报的;


3. 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推荐的。


(三)评审和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名录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复审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梳理本地区列入首批名录的企业生产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复审认定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提出复审申请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后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逾期视为放弃。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401室,邮编:210036,联系人:齐银涛,联系电话:025-51868872。


附件: 1.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名录(首批).xlsx

2.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监理企业名录(首批).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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