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级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暨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第857号)
晋建科函〔2019〕85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17〕22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58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暨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
申报主体按照晋建科字〔2017〕221号(在zjt.shanxi.gov.cn下载)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申报主体。
二、国家级示范
申报主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585号)(在www.mohurd.gov.cn下载)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申报主体。
三、申报及评审要求
1、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印证材料及相应证件复印件一并装订)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合格后于2019年11月4日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3、我厅将按照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符合省级示范要求的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告;符合省级示范(第一批、第二批可直接申报国家级示范)要求并符合国家级示范要求的,我厅将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示范城市2个以内,园区类产业基地1个以内,企业类产业基地6个以内)。
联 系 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张马斌
联系电话:0351-358006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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