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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9〕57号)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9〕57号)

2020年01月04日

打印来源: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5日


来宾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自治区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桂建管〔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扶持力度,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手段,以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PC)、装配式预制钢结构和装配式现代木结构等建筑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以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结合商品住宅、农村扶贫搬迁、水库移民、风貌改造、地下综合管廊等大型工程的建设,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示范工程,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先行,市场主导。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手段激励新型建筑产业化发展,营造有利于新型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和使用新型建筑产业化产品的内生动力。


(二) 技术支撑,行业引导。搭建技术平台,研发成套技术体系,制订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建筑产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重点推动公共建筑领域的新型建筑产业化发展,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模块化、装配式结构。


(三)协调合作,整体推进。建筑产业化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先行和市场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必须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建筑产业化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积极引进区内外先进技术的企业和产品落户来宾,通过与本地企业合作,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培育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具备技术研发、设计、生产、施工高水平的龙头企业,构建我市钢结构和预制混凝土结构的两大建筑产业化基地,形成以建筑部品、产品、施工、经营、服务于一体化的建筑现代化产业,促进建筑产业化生产装备行业快速发展。


(二)试点建设期(到2020年)。以当前全国、全区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契机,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统筹规划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积极推动试点项目建设。其中,2019年推动市城区1个装配式产业基地建设,推动1个装配式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开展建筑产业化项目应用试点,积极培育实施主体。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个数占新建建筑项目总数的比例达6%以上,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8%以上。


(三)推广应用期(到2022年)。全市培育2至3家具备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建成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基地1个,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体系。到2022年底,市级管理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15%以上,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18%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例达20%以上;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8%以上,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比例达10%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例达10%以上。


(四)发展壮大期(到2025年)。以创建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示范园区为目标,努力打造集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展示、集散、服务、交易等为一体的区内一流产业集聚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对我市建筑产业结构升级、质量效率提升、人工资源消耗降低以及民生改善等方面均起到显著推动。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以上。


四、推广应用范围


自2020年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主导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办公楼、学校、医院中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明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文化体育、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高度10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拓宽装配式建筑技术实施范围,在市政桥梁、立体停车场、管廊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在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领域的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来宾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合理布局,在我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工业园区、投资区等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化园区,统筹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研究制定并执行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在不同发展时期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后期维护、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等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水平,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加大招商力度,推动试点建设。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上下游产业链,实施产业招商。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龙头企业,重点引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建筑产业,注重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引入。支持我市龙头骨干建筑企业与区内外建筑行业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合作,共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企业,促进产业、资本、人才、技术集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龙头企业(包括建筑产业化产品生产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


(牵头单位:市投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


(四)推广建筑产业化应用技术。推广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混结构和其他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结构体系。推广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预制部品部件,推广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智能化和全装修等成套技术。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以我市新型城镇化试点为契机,结合扶贫搬迁、旅游产业开发、水库移民工程、农村风貌改造提升行动,加强农村装配式低层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农村装配式低层建筑技术标准和图集,加大农村建筑产品体系技术集成力度,引入成熟的技术和产品,选择一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便利、有一定规模的村镇开展装配式低层建筑试点,逐步提高农村建筑品质和建筑节能水平。在示范阶段,考虑给予一定建设补助。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各政府平台公司)


(五)实施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以政府性投资、保障性住房为主的项目建设为切入点,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试点工作。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制定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选择的程序及标准、技术导则和动态管理的措施,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用建筑、保障性住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过渡周转房、安置房、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进行建设,分年度落实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政府平台公司)


(六)打造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借助我市区域和建材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大型产业化企业创建自治区级、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基地(园区)。发挥部品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扶持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初步实现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工厂化生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各政府平台公司、各相关企业)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打造。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企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攻克建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鼓励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快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治区各类优质工程、质量奖培育创建力度。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新兴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建立健全部品生产企业审查制度,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和运营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政策支持


(一)财政资金及税务支持。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通过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建筑产业化企业的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对建筑产业化生产、施工和服务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市税务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安排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绿色建筑项目申报自治区及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二)规划及用地支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和示范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市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在不增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提高3%左右土地容积率的指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金融支持。设立建筑产业化投资引导产业基金,通过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建筑产业。对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房或全装修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来宾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报建审批支持。按照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对建筑产业化建设项目在办理报建、审批、预售、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在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工程。对建筑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对开发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推进支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基础设施、示范区建设和产业投资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和市级层面统筹重大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推进项目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施工建设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征指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招标支持。对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体系或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等产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鼓励选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招投标。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


(七)运输支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七、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产业化的推进,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有力推进。


市发改委:积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配合做好建筑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列为重大项目,加快项目落地。


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等标准体系建设,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标准体系;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建筑产业化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发改、投促、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建筑产业化落地、产业发展等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产业化相关财政扶持、补贴政策的制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制定建筑产业化发展在用地、规划和审批方面的优惠政策。负责使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报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建筑产业化关键材料、基础部件、施工工艺及装备、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研发方面的创新活动。


市投促局:负责建筑产业化重大项目的策划、招商、引进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研究制定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和推动建筑产业化领域品牌建设。


市金融办:负责支持建筑产业化项目、建筑产业化企业的融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制定。


市税务局:负责对建筑产业化生产、施工和服务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来宾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投促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管委等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等架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强化技术指导支撑。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筑产业示范项目技术论证、标准编制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按照相应权限及程序,负责对除需要国家、自治区专项技术审查和论证以外的本地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负责承担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建筑性能认定等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三)加强关键要素保障。


引导各种要素资源向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领域集聚,在土地、能源、运输、融资等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推动银政企联动,推进银企对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力度。加强对建筑产业化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资金融通、生产用地、生产运输、能源供应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改善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责令建设单位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扩大宣传引导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宣传,培育树立和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和项目典型,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认同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现代化建设,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提高建筑产业化的社会认知程度,为推动建筑产业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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