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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2020年01月13日

打印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建发[2020]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363号),切实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决定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0年在建或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报。


(一)技术先进。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项目,积极开展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应用和创新。装配率在5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关键工序管控合理,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工程规模。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设计、装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和《申报报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汇总申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全面进行技术跟踪指导。


三、申报要求


成都市原则上申报装配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各申报2个以上,含1个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乐山、眉山、绵阳、宜宾各申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示范项目1个以上和1个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广安、凉山、甘孜3个市(州)申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1个以上。其他市(州)根据实际酌情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3月31日前,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项目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备案。


五、验收


项目竣工后,申报企业编写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编写框架

 联系人:赵太均    联系电话:028-8556850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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