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重庆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9月27日

打印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科〔2020〕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承担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通过该系统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鼓励相关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应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升项目智能化、精细化管控水平;应积极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等技术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


第九条 我市拟建、在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装配式建筑评价。


第三章工程设计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装配式建筑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加强部品部件设计的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并对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一体化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专业设计,并对预制构件拆分和深化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对未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装配率计算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定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未按土地出让条件或有关管理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装配率计算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应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对装配式技术体系的适宜性,构件生产运输吊装的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明确部品部件生产、主要构件连接等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


第四章部品部件生产运输


第十四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是国家或我市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的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试验检验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等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制作,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管理和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管控,留存原材料见证取样资料、检测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记录,确保部品部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范标准做好部品部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连接件、构件性能的出厂检验工作,提供部品部件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在便于识别的显著部位设置出厂标识,标注工程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部品部件类别、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并采用埋置芯片、粘贴二维码等识别码的方式进行编码标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理单位应制定专项监理细则, 按照相关规定对预制部品部件实行监造。


第十八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编制部品部件存放运输方案,对存放场地、码放支垫、成品保护和运输做出明确要求,确保部品部件完好无损。对于超高、超宽等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存放应采取特殊保证措施。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统筹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行部品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健全配套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部品部件及经认定的部品部件。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对部品部件外观质量、出厂标识、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吊装吊点、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检,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相关质量追溯信息不全的部品部件应做退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部品部件存放、场地布置、吊装施工、节点连接、临时支撑与固定、预留预埋等环节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首个有代表性的单元部品部件试安装和现场安装样板制度,强化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管控,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加强对垂直运输机具、起重吊装作业、大型部品部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吊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环节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体现在留存的影像资料中。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涉及装配式施工首层、标准层、屋面层验收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根据装配式建筑建造特点及施工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和装配率评价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抽查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或装配式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章激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全市范围内拟建、在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自愿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申报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通过的,列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经济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和推广意义。对于积极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加强新技术集成与创新应用,推动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的项目,以及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的项目。


第三十条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一)拟预售房屋为八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二)拟预售房屋为九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三)拟预售房屋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或拟预售房屋建设单位上年度全市信用综合测评排名前30名(或由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排名前100名企业控股并出具银行保函)且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的,已完成基础工程和正负零标高楼地面施工,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


第三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和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度比例下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何雯丽)


延伸阅读: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征集2024年智能建造试点区县、示范企业和试点项目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目标的通知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预制建筑网”的所有资料版权均为预制建筑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预制建筑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书面来函联系。

[责任编辑:Susan]关键词: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连接件
三一
江苏龙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