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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202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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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吉建科〔202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顺利完成国家“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2/T5055-2021),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城镇范围内的新立项及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167-2017)同时废止)。新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二、鼓励各地制定财政补贴、绿色金融、商品房备案价格调控、评奖优先等政策,扶持星级绿色建筑发展,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三、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把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关,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切实将我省绿色建筑工作落到实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9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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