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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黑龙江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2021年09月10日

打印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工信局、人社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银保监分局、营商局,松北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推动质量强省建设,持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立健全首要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不具备相应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实施代建管理,经批准政府投资工程方可组建临时建设单位或指挥部,批准部门和组建临时的建设单位或指挥部共同承担相应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全过程(检验批、分项、分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自觉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杜绝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规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竣工验收前,要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出具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和参建各方签认的分户验收意见表;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志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委托工程检测和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服务,鼓励采用智能化仪器、可视化软件组成的智能监测系统,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出异常预警和应急启动指令,突出开展深基坑、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主体结构应力变化等关键部位各项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控制,全面掌握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情况。(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二)落实参建方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严格按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检测;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推行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对项目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建立完善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电子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2.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制度;按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严格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审查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全面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时发现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强化落实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常见问题治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强化建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校对、审核、审定等质量控制基本流程,压实质量管控责任,满足编制深度要求,努力实现设计方案比选、建筑做法精选、建筑材料优选标准,严禁设计方案照搬套用、简单抄袭;要规范出具勘查设计文件,严肃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压实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4.施工图审查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规范运行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提出准确的修改意见,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必须进行重点审查核实,规范出具审查合格书;要严格落实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审查人员的质量责任,认真履行签章程序,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5.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并保留完整检测试样;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1.房屋使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和维护结构安全,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超设计标准规范增加荷载,影响房屋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承担安全使用、检查维护、评估、鉴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房屋使用人应规范合理使用房屋,并进行日常查看,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城市危险房屋和建筑幕墙、外墙、外窗、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开展城镇房屋“违法建设”“违法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及时消除私改结构、私自加层加载和私挖地下室造成的安全隐患;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


二、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做好工程招标准备。加强招标单位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预算,落实资金来源;确定工程建设组织形式,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目标,明晰工程量清单,避免和减少标后变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2.强化招标管理。严密约定招标文件质量条款,严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标专项条款设定,确保落实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质量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遏制标前标后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随意变更,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监管机制,细化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评标质量、评标纪律的考评标准。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重点,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工程预算造价,防止因不合理工期和低于成本价中标,降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4.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中标项目质量结果和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完善信用结果运用制度,将中标项目质量结果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纳入招标评审因素,奖优罚劣,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予以投标限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招投标市场氛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营商局)


(五)提升工程设计、审查质量


1.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完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多级审核制度、人防技防消防“多审合一”制度,探索实施民用建筑建筑师负责制,突出对结构计算书的审查复核,夯实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对结构荷载和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复核质量责任;发布勘察设计收费指导标准,建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评估机制,完善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完善消防设计审验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内容和程序,提高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设计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防办)


2.推进工程设计品质整体提升。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突出建筑风貌设计管控和使用功能完善要求,防止出现“贪大、媚洋、求怪”。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优秀建筑图集的推荐、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纳入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指标管理,促进行业监管向信用管理转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进一步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信息化平台系统功能,逐步实行将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工改平台中介服务超市实施管理,推动“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实现施工图审查机构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试点推行施工图BIM设计、审查,推动施工图设计、审查模式由二维图纸向三维信息化模型转变,全面提高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


(六)健全质量监管体系


1.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全专业监管人员,完善培训考核制度,提升监管队伍素质能力,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2.提升监管能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息化监管为辅助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政府监督能力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


(七)完善监管系统功能


1.强化系统功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推动BIM技术在试点项目设计、生产、施工阶段的集成应用,出台建设工程内业信息化管理标准,鼓励参建单位推广使用智能技术、智能设备,推动智慧工地建设,突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过程可视化、自动化、智能化管控,实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的可追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2.强化信用管理。利用监管系统功能和存储数据,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状况测评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将量化测评指标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大幅提升新形势下的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营商局)


(八)完善质量激励机制


开展建筑工程创优活动,弘扬工匠精神,树立质量标杆,创建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参建企业,给予适当招投标加分奖励;通过招投标、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强化质量创优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状况测评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联动机制,鼓励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1.推行绿色设计。引导设计单位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推行精细化设计,要结合我省严寒地域的气候特点,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提升绿色建造水平,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快速提高绿色建筑在城镇新建工程项目中的比例,到2025年新建工程全部推行绿色设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2.推行绿色施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支持配套政策,积极培育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结合实际推广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强化绿色施工标准宣贯,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开展绿色建筑评估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商品住宅等建设工程率先实现绿色建造,推行绿色设计的工程必须实施绿色施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3.推行绿色建材。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拓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材产品发布制度,建立相关产品进场质量检测报告公示平台,推动节能绿色建材产品建筑应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管理体制


(十)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新模式,促进行业企业转型发展,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提质增效;培育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服务能力企业,发挥总承包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鼓励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精准实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十一)提升改善居住条件


聚焦住宅品质提升,加强居住区设计管理,完善健身设施、娱乐广场、园林绿化、停车场充电桩等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对规模较大的连片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体育健身、康养医疗和教育培训等公用服务场所,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单体住宅要科学设计单元户数、户型,尽可能减少居民住房公摊面积,大力推进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和竣工交付;按照控详规划要求,科学合理控制建筑高度,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天际线,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制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十二)加强既有建筑保留利用


1.提升改造标准。聚焦城市更新行动,按照绿色、适用、节能的要求,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推动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性更新和既有建筑合理性改建,进一步完善改建工作机制,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


2.完善改造举措。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风貌、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坚持“修旧如旧、应改尽改”的原则,加强改建设计审查,对已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建筑,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实施更新改造利用,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更新利用的节能政策和相关技术规定,规范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


四、健全支撑体系


(十三)完善标准体系和科技创新能力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定期开展标准复审,研究建立标准评估机制。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发展团体标准。搭建标准建设产学研科技应用平台,加强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为地方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标准的合作,助力我省施工企业国外、省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厅)


(十四)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1.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建材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制定团体、联盟和企业质量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完善产品应用技术指标,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承诺产品质量及违约责任;加强对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2.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预拌混凝土厂和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其所属专项试验室质量行为;规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理制度,加强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质量控制,以及部品构件见证取样送检和出厂质量的管控。(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十五)提升从业人员管理素质


1.加强培训管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等各类机构专业优势,大力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技能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推行实名制管理。在建项目全部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1.推动信用信息互认。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互联共享,加强信息归集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营商局)


2.推动信用结果应用。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将量化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的重要指标,加快完善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典型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激励,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明确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负面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


(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建筑业协会约束与惩戒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发起工程品质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2.加强投诉处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息访维稳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十八)严格监督执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加大企业资质、从业资格限制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完善建筑工程品质创新管理制度和监管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建筑施工品质整体提升;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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