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2018〕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电子邮件反馈至btjwkjk@163.com,书面形式寄(送)至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01室,邮编014010。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办发〔2017〕15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2018〕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2018〕38号)应用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和项目评价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评价,是指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标准对参评项目的设计、生产和施工等过程环节进行评分,确定其装配化程度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项目评价。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宜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前进行,并出具方案预评价意见书;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出具项目评价意见书。装配式建筑评价以项目验收后项目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后,建立档案,并在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登记存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价指导与管理工作),委托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具体实施,组织日常管理机构评价、评审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验收等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外五区、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初评筛选工作,向上级推荐并负责申请评价项目的组织协调,协助上级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开展项目评价工作质量动态管理;牵头各评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阶段预评价、项目施工周期装配率的落实完成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评价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评价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内容及装配率计算指标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合格书中应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装配率等指标,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装配式建筑评价评审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设计、生产、建设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相关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评价,按时间节点要求,送审设计、生产和施工相关材料,并根据已送审的设计、生产和施工实施计划,及时提供工作进度报告,保存影像证明资料及任何其他文件和记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预评价及实施技术方案预评价。
2.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装配式建筑评分表(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进行重新申报评价。
(二)项目评价
1. 项目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
2. 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项目评价意见书。意见书应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对于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同时注明评价等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目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开展评价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结构、设备(水暖电)、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BIM)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9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时的实施技术措施适当调整。评审意见应经评审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评价单位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申请材料报日常管理机构备案。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外五区、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应当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应组织专家定期对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日常“双随机”检查重点,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市住建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通过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项目应在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单体建筑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弄虚作假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结论。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的,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开始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原《包头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
1: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2:包头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请表
3:包头市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装配率审核认定申请表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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