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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全文印发

浙江│《温州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全文印发

2022年11月22日

打印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2〕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14日


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建筑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交通、水利工程总承包类别二级及以上,其他总承包类别一级及以上;专业承包类别一级)


(二)申报当期两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 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联合惩戒的;


4.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5. 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职责分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利局分别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评价的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申报途径


企业按照专业类别分别向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利局申报。市住建局建立评价信息系统,建筑企业按照《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分标准》在系统上进行申报,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排名顺序。


五、示范企业名单确定


示范企业评价活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评价采用100分制,各专业类别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排名。交通、水利工程总承包类别名单分别由交通运输局和水利局确定后抄告市住建局。


示范企业名单统一由市建设局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名单予以发布。


各类别专业企业数量确定如下:


1. 总承包类别:房建工程20名,市政工程7名,矿山工程3名;交通工程5名;水利工程3名;


2. 专业承包类别:地基基础工程专业2名、建筑机电工程专业2名(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1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3名(包括建筑幕墙工程)。


六、示范企业名单管理


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实后予以剔除名单处理,不再进行替补,并取消该企业在下年度申报资格。


七、支持政策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因地制宜建立并落实示范企业帮扶措施。


1. 建立企业交流平台,对于重大行业政策提供网上咨询服务;


2. 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企业人员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少对企业资质检查频次;


3. 引导和支持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4. 可根据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5.支持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八、附则


1. 温州市的建筑企业已经被评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自动列为温州市示范企业。


2. 独立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示范企业。


3.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示范企业集群,数量不超过20名。


附件


温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分标准


备注:


1.设综合实力、创新发展、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等4大项7个指标,权重分值分别为30分、15分、35分、20分,总分值为100分,按四项指标所得总分进行排序;

2.专业承包专业类别企业在行业影响力评价中的工程获奖(杯)、工程创标化,参建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赋分;

3.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交通、水利专业类别评定标准。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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