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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武汉市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4年09月12日

打印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区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武汉市2024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市在建和已完工建筑工程落实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图审、施工和专项验收要求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3年8月至今开工(在建)或期间已完工的建筑工程。


二、检查内容及形式


(一)资料检查


检查开工(在建)或期间已完工建设工程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情况,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图审、施工和专项验收。


1.规划要求。检查建设工程在规划环节是否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2.设计情况。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是否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3.图审情况。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是否在图审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4.施工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5.验收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履行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监督管理职责。


(二)现场检查


检查在建装配式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责情况,是否落实装配率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2.是否组织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


3.是否对预制构件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


4.预制构件供货单、产品合格证中构件类型、预制范围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


5.高性能砌块或ALC条板构件类型、预制范围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


6.是否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


7.是否实施驻厂监理等。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自查(2024年9月12日至9月19日)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对照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开展项目自查,发现未落实装配式规划、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问题的及时整改。


(二)全面排查(202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区(开发区)区局和市建筑质安中心对照检查范围进行全面摸排,9月28日前建立市、区2023年8月至今开工(在建)或期间已完工的项目清单和问题清单,填写“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三)市级抽查(2024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


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图审消防和节能处、市绿建发展促进中心组成的资料检查组和现场检查组,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一是检查前期项目自查、全面排查要求落实的情况;二是项目抽查,形式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具体如下:


1.开展资料检查


抽取市、区2023年8月至今开工(在建)或期间已完工的建筑工程进行资料检查,抽取比例为10%,且每个区不少于2个。各区(开发区)区局、市建筑质安中心组织受检项目于10月10日前按“资料检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附件2)提交受检资料,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项目资料检查表”(附件3)。


2.开展现场检查


在资料检查的项目中,对每个区随机抽取1个在建装配式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受检建设单位按“现场检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附件4)准备资料。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项目现场检查表”(附件5)。现场检查时间和受检项目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认真、全面开展项目自查,如实提供检查过程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各区(开发区)区局、市建筑质安中心应按要求开展区级普查,对未落实装配式相关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相关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廉洁自律,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开展检查。


联系人:彭小亮  李鑫       联系电话:85800759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2资料检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docx

附件3项目资料检查表.docx

附件4现场检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docx

附件5项目现场检查表.docx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标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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