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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滨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2017年01月06日

打印来源:齐鲁网

为确保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前期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滨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相得益彰,充分发挥价格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功能,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


关于定价形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采取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确定,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具体定价方案由所在城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滨城区、沾化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由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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