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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现有的法律及合同体系对BIM技术应用的影响

我国建筑业现有的法律及合同体系对BIM技术应用的影响

打印 0条评论来源:《BIM总论》 作者:何关培

BIM是建筑业信息化的种具体应用方式,要求全社会相关行业的产品标准都能到位,所有的相关人员在一个定义好的规则下与该建筑模型打交道。建筑业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取决于相关合同法律框架的制定,只有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使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才能促使其步入良性的循环发展中。


建筑业信息化在我国发展缓慢,我国现有建筑行业关于建筑信息化在体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合同体系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还不完善。国内关于此类法律法规要么空白,要么规定得不充分,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未约定清楚各方负责的信息资料的具体内容、收集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如何传递、信息责任人如何管理,以及各方之间在建设项目信息的管理上如何配合,相关责任也未有约定等,对现阶段BIM应用造成了定的障碍,需要突破。


建筑业现有的法律以及合同体系阻碍国内BIM的发展,总结一下,具体表现在如下主要方面:


(1) 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信息的管理缺乏贯穿和统一的整合,无法支持BIM对信息的要求。


目前,在建设各阶段,信息的规定是分离的、不清晰的,从建设单位到勘察设计单位、到施工单位再到物业运营单位,对于信息整理、质量管理和安全责任是各自管理、各自负责,缺乏各阶段对于信息的总体贯穿和统一要求。


(2) 在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对建设项目电子信息文件的使用、交付及管理等作出规定。


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对于信息整理和提交的要求基本是书面纸质的,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在内,不利于保存、传递和共享,影响后续各参与方的信息利用和效率。


应提升立法层级,提升对电子信息文件的强制性立法要求,整合建筑生命周期内的电子文档流,使电子文档数据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这将使得电子信总化的利用率更上一个台阶。


(3) 缺乏标准化分工和统数据标准,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BIM所需要的更为标准化的专业分工体系,包括设计的各专业之间协作,需要使用标准化的交互方式。


首先,制图应统标准。我国目前缺少行业统一的制图标准或者制图规则,导致设计公司之间难以交流,而且二次开发软件公司没有统一的标准,设计单位在使用这此二次开发软件绘图时更造成了标准在公司内部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在项目中的运用很难统一。


其次,信息分类应统一标准。


再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作分解结构应统一标准,其工作的定义和分类对BIM在施工环节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只有工作分解结构统一标准,才能与BIM更好地融合。


最后,软件开发数据标准应统一。目前的“建筑对象数字化标准”是唯一的国家BIM标准。


(4) 未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者的协同设计责任,导致设计中出现错、漏、碰、缺,或增加后期大量的设计变更。


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缺乏对协同设计的相关规定,包括协同设计的定义、标准等均无规定,导致协同困难。我国设计行业专业间协调工作量大、过多注重图形表达而不注重设计的可施工性,在项目中缺少协同,造成设计工作效率低下,专业与专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息由于缺少统筹管理而互相割裂,结果就是导致后期施工中的错、漏、碰、撞,给施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返工。


(5) 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信息版本不协同。


建设单位管理建设项目信息的任务繁重。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同时,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也都需要收集、管理一套属于自己工作需要及备份的信息,因缺乏信息的协同共享平台,电子信息没有法律地位且电子版无法归档,造成信息搜集的重复性,并且各参与方的信息版本、更新、维护均严重不协同。


(6) 在设计阶段或更前期,不能提供供应商的设备及材料等信息,导致无法利用BIM进行模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在设计阶段或更前期,建设单位和设计师以及BIM顾问利用BIM进行模拟,需要相当多的来自市场上供应商的设备、材料的信息,否则无法进行模拟。中国受制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制约,设计阶段,包括设计更前期的相关服务无法开展起来,严重影响了此阶段的BIM应用。


比如,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后才招标供应商,那么结构设计时,供应商的相关材料信息就只能是虚设的,这种信息的缺位极易引起对设计局部的影响,从而导致后期的设计变更。再比如,BIM在做能源模拟时,需要设备、材料的参数,会同样因为这类信息的迟带导致正在进行的工作受影响。


(7) 定额体系与BIM的构件分类体系不兼容。


国外建筑管理发达国家,如美国,业主通过委托咨询公司实现对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它有统一的计价依据和标准,是典型的市场化价格。工程造价计价主要由各咨询机构制定单位建筑面积消耗量、基价和费用估算格式等,由发包商、承包商通过一定的市场交易行为确定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均处于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实行了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在我国,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存在政府指导,缺乏发达的咨询业,以及多渠道的信息发布等,与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还存在差距,影响了BIM在中国的发展。


在造价管理体系中,清单替代定额是国际发展趋势。但我国目前推行清单计价受制于传统体系流程。


(8) 对工程资料移交、验收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明晰和不健全,严重影响建筑的后续运营和维护工作。


建设工程最后的移交工作非常重要,但国内工程管理中竣工移交方面存在非常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领域,缺乏法律和合同的有效约束。


验收过程一般包括:检验工程设计和完工成果、对工程做最终评价,并完成支付和移交等合同义务、资料归档、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培训物业人员等,确保工程达到目标和符合质量等具体要求。但是实践中,承包商很难完整移交涉及所有设施设备的易损件、常备件清单,无论是设计图纸、竣工图还是其他竣工资料,都不能正确反映真实的设备、材料、安装使用情况。


实践中,物业运营接管工程的时候,要从头开始摸索设备设施的特性和工况,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物管单位能够从移交中自动获取的信息有限,很多运营维护信息仍然必须依靠人工重新找寻和输入,大量的有用信息被验收移交中的不同种类的繁杂的纸质文档所淹没,导致现有的工程资料体系中,忽略了很多有价值的资料和数据,很多细节被遗漏、被淹没。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小业主因入住后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情形,向物管公司投诉时,因承包商、物管公司迟迟找不到施工的管线图等资料,而不能高效、妥善处理小业主投诉的问题,最终引发维权诉讼。


(9) 中国建筑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导致BIM实施缺乏重要的基础。


与美国不同,美国建设项目全过程中贯穿的是建筑师角色,建筑师是能够在美国实施BIM的极为重要的角色,而这种制度背后是建筑师服务行业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的支撑,美国强制性规定建筑师必须购买责任险,以对其承担的设计工作负法律责任。


我国建筑业的保险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缺乏健全的保险体系,没有这个BIM实施极为重要的基础。我国的设计师责任险很难推行,导致设计师无须承担责任,责任缺位被产业和市场所容忍,对设计成果并不要求太精、太准、太细,BIM应用的收益和成本也就未能得到良好的评估,以及未被市场认可。


(10) 我国建设项目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与国外BIM技术和软件能够提供的功能也有一定差距。  


(11) 我国现有审图体制直接导致国外的BIM软件无法支持国内的审图要求。


本文节选自《BIM总论》


作者:何关培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责任编辑:何雯丽)



延伸阅读:

江东发展大厦项目BIM应用案例赏析 你建的BIM模型,为什么没有用? 重点来了,看BIM如何节约施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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