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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应用“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的通知

关于全面应用“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的通知

打印 0条评论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保障智能施工升降机等智能建造装备应用安全可控,提升智能建造装备应用水平和监管力度,实现对智能施工升降机等智能建造装备的统一监控和管理,现就全面应用“苏州市智能建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苏智建”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对象

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智能建造装备应全部应用“苏智建”平台纳入管理。智能施工升降机纳入“苏智建”平台首期应用,其他智能建造装备的应用要求后续另行通知。

二、应用用户

“苏智建”平台包括Web/网页端APP/移动端Web/网页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的“一体化”企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APP/移动目前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

三、应用要求

2025年4月1日起,所有应用用户单位须全面应用苏智建”平台落实智能施工升降机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全数接入平台

2025年4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智能施工升降机,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在“苏智建”平台完成数据接入,未完成数据接入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025年4月1日之后新安装的智能施工升降机需在安装前7日内通过“苏智建”平台创建智能施工升降机接入单元,安装后完成设备调试,未完成数据接入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全面监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C1或C3证书及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日常管理,2025年4月1日前在“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完成账号创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通过“苏智建”平台APP/移动端对智能施工升降机进行使用前的日常维保检查。设备运行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苏智建”平台实时监控智能施工升降机的运行状态、维保记录,接收报警信息(如超载、未维保、设备离线等),对异常情况应在48小时内提交处置结果及现场整改照片。未及时处置的报警将标记为“超时未处理”

(二)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

1.维保工单全数平台创建

2025年4月1日前,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应在“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上完成维保负责人和维保人员账号创建2025年4月1日起,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在进行智能施工升降机定期保养时,维保人员须通过“苏智建”平台APP/移动端创建维保工单

2.维保报告全程系统生成

维保时须满足以下条件:至少2名持证维保人员(含1名建筑电工,持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场;维保开始前通过“苏智建”平台APP/移动端扫描设备二维码信息导入打卡定位,上传设备编号及现场环境照片;维保过程中按步骤拍照记录关键环节(如制动器检查、钢丝绳状态),填写电子表单并签名。维保完成后,须由维保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人员通过“苏智建”平台APP/移动端签署意见,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并同步至“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

(三)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2025年4月1日后,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上完成检测负责人和检测人员账号创建。检测人员检测前须通过“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对设备接入状态进行核验,对未接入平台的设备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登录“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及时上传检测报告。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应用“苏智建”平台开展智能施工升降机等智能建造装备安全使用的监督抽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完成问题的处置闭环,对未按规定使用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应用保障

1.半年内单台智能施工升降机有“超时未处理”情形3次的将被纳入“苏智建”平台“未处置黑榜”,该台设备半年度不享受信用加分,并额外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分0.03分。

2.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未通过“苏智建”平台创建维保工单、系统自动生成维保报告或维保项目缺项、数据缺失的维保视作无效。有上述情形每有1次的,在动态核查时作为日常检查扣分项扣除设备“一体化”管理单位(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2分。

五、应用操作

相关应用操作要求见附件。为保障“苏智建”平台后续得到充分优化、完善,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7689268400,非紧急问题请优先邮箱联系:oliver.wudy@outlook.com)。

附件:1.“苏智建”平台APP移动端操作手册

      2.“苏智建”平台Web网页端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操作手册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延伸阅读:

关于公布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5年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第三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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