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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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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丹政办发〔201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以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全力推进建筑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努力把我市建筑产业规模做大、质量做优、市场做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升,为引领全市振兴发展提供新动能、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具体目标。


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目标安排如下:


近期(2018年—2019年)打好产业发展基础、抓好试点示范项目。2018年,落实3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2019年,落实7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宜本地的发展模式,确定成熟技术体系。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基本建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基本形成。


中期(2020年—2021年)形成产业配套能力,促进规模化发展。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2021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基本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技术成熟、产业联动、监督完善的规模化发展环境。


远期(2022年—2025年)形成创新产业的集聚,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生产供应能力充分满足市场需求,形成供需基本平衡的产业布局,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的总目标。打造若干个集设计、施工装配、部品部件生产和研发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机构。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其中:以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以东港市、凤城市为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区域,以宽甸县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区域。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


(二)实施标准。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或省相关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按城市区域发展情况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每年制定发展计划,明确年度发展目标、具体任务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提出保障措施。


(二)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应用装配式建筑,为全社会做好示范和引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在商品房项目中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鼓励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集团型大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开发建设装配式建筑,先期建设若干个高标准、高起点、综合效益好的试点示范项目,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


(三)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立足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需要,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技术先进、辐射周边”的原则,围绕装配式建筑技术、被动式建筑技术、海绵城市技术、综合管廊技术等建设领域发展重点,打造“一区多园”的产业园区,满足技术研发、产品生产、检测认证、展示宣传、教育培训五大功能需求,建设产业体系完整、行业全覆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四)提高设计综合统筹能力。


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要充分发挥设计对装配式建筑的综合统筹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前期技术策划阶段的分析研究工作,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促进建筑、结构、机电专业以及装修间的协调配合。


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培育装配式建筑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包括设计、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培训等单位组成的产业联盟。


(五)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以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为载体,吸引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国内外大型部品、部件生产及装备制造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配合装配式建筑的全装修需要,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装修部品、部件生产集成基地。健全项目落地投产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本地企业转型升级。整合优化产业资源。优化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资源,统筹指导构件生产类型和产量以及各类配套产品的产能,实现与市场需求同步协调发展。


引导大型建筑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装配施工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工业化生产方式要求。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


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七)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明确全装修的目标和要求。推行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推行装配化装修、提倡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湿作业。推广集成厨房和卫生间、预制隔墙、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打造若干个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工程,通过示范项目的现场观摩与交流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全装修综合水平。


(八)促进绿色发展。


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发展环保型木质复合、金属复合、优质化学建材及新型建筑陶瓷等绿色建材。


装配式建筑要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结合。装配式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适合区域的可再生能源与装配式建筑一体化应用。


(九)提高工程质量安全。


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类、各阶段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工厂化生产和现场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等各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研究制定适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责任、装配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十)培育产业队伍。


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化设计队伍,鼓励和引导设计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强化设计阶段对建筑空间布置、部品部件加工、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协调和集成设计能力。


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相关的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若干装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在建筑行业相关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十一)实施信息化管理。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形成贯通设计、生产和施工的信息数据链和管理平台,强化建筑施工进程管理与质量控制。依靠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手段,建立全市部品部件数据库。推动部品部件研发,促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生产和施工的实施,实现规模化,降低建造成本。加强部品部件的定位与施工模拟,指导现场精细化拼装,实现精细化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效率。完善建筑工程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五、优惠政策


(一)资金扶持。


1.市财政支持建立建筑节能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引导我市社会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土地保障。


2.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出拟出让地块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全装修建筑的相关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全装修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于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且不得低于当年度全市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3.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7〕71号)规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用地,加快办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的规划选址等规划手续。


(三)税费优惠。


4.指导、组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中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企业在开发装配式建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金融辅助。


7.通过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扶持方式,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示范和推广。积极引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购房者,给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支持。


(五)提前预售。


8.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面积奖励。


9.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经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后,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七)优先审批。


10.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和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依法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运输等环节优先审批。


(八)投标倾斜。


11.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投标政策倾斜,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丹东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落实具体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流程,保证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各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列入全年绩效考评范围。


(四)创新工程管理。


创新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模式,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部品部件生产、工程计价、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建设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五)注重宣传推广。


广泛宣传推广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程的经验。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的作用,开展装配式建筑的技术经济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活动。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宣传手册、专家解读、典型案例等各种形式,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装配式建筑的优越性,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何雯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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