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广西钢结构发展实际情况,我厅拟申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进行修改,草拟了《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公告期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9日。公告期间内,如有异议,请于截至日前将意见发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科技处工作邮箱。
联系人:潘恒星;联系电话:0771-5776515;工作邮箱:gxzjtjgczpb@zjt.gxzf.gov.cn。
附件: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推动钢产业的转型升级,现就加快我区建筑钢结构的推广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的相关要求,以完善技术标准和发展配套部品为支撑,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应用钢结构建筑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积极引进建筑钢结构发展成熟技术和先进企业,支持现有技术改进与升级,鼓励企业联合组成产业联盟或集团,构建部品完整、上下贯通的钢结构产业链。拓宽钢结构推广应用领域,选择一批适宜项目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技术,重点推动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率先使用钢结构建造,积极推广使用钢结构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新材料。到2027年,初步健全符合建筑钢结构发展要求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为主线引导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配套产业集群。力争新建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钢结构住宅得到一定程度应用。
二、明确钢结构重点推广应用范围
(一)推动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建造。自2017年起,全区政府投资、主导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机场航站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办公楼、学校、医院中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先采用钢结构设计,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其中,《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广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VII度强地区)及以上区域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造。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文化体育、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10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市、县可对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各地区可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广应用范围。
(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建造。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城市立交桥、过街天桥)、轨道交通、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设计,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结合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推进钢结构的应用。合理增加道路用钢量,缩短道路返修周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钢质的城市各类井盖、路灯、灯箱等公共设施设备。
(三)积极推广钢结构住宅小区。鼓励各地采用钢结构形式建设住宅小区。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钢结构住宅小区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计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工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钢结构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编制适合我区的钢结构民居通用图集和技术指南,有序推进轻钢结构民用房屋建设。各地应积极推进钢结构示范住宅小区建设。
(四)积极推广使用钢结构进行建筑安全加固。加强对既有建筑老楼危楼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达到必须拆除级别的,鼓励采用绿色环保的钢结构方案进行安全加固。对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文化体育和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的主体结构实施加固,原则上应采用钢结构方案。
(五)积极推广钢结构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新材料。通过召开观摩会、实施试点工程等形式,推广施工现场采用可周转、绿色环保的叠层钢板作为道路、堆场的硬化材料;推广施工现场在塑料安全网内侧增加钢丝网,以防止物体打击事故;超高层建筑推广使用型钢混凝土。积极推广使用模板钢管支撑以及钢筋焊接拼装而成的钢筋笆网脚手板。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木立杆模板支撑。
(六)科学合理提高建筑工程用钢量。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局部修订)。提高公共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要建筑的设计标准,对常见工程质量通病进行治理,适当提高建筑用钢量。鼓励各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注房地产项目的每平方米用钢量指标。
三、扶持培育钢结构产业集群
(一)扶持培育优质企业。引导和扶持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和钢材生产企业向钢结构建筑及配套产业、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材料企业转型,培育一批钢结构建筑设计、生产、安装骨干企业。鼓励区外技术先进、经验成熟的钢结构企业到我区合作建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扶持钢结构生产厂家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产业链条。整合现有资源,适时推动成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推动钢结构生产、设计、制作、安装、检测、维护、回收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新型墙体优质企业,积极引导和培育钢结构检测和维护企业快速成长。
(三)优化市场环境。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采用钢结构设计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评比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钢结构工程,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和出台相关补贴政策。
四、完善标准定额和监管体系
(一)完善钢结构标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建筑钢结构的地方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体系,尽快形成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地质特征的钢结构产业发展地方标准。
(二)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设区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适宜钢结构推广应用的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管理、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体系。完善钢结构建筑竣工验收标准,强化防火、防腐等安全环节的检查和验收。
(三)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加快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度应用,有计划地选择一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钢结构工程进行试点并提供技术支持,试点范围包括国有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轨道交通等项目。
五、保障措施
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自治区工作协调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建广西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加快开展建筑钢结构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钢结构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为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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